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主要是落实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有“职工实际贷款额度需考虑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以下简称缴存余额),且不应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的有关要求。《通知》显示,在实际贷款额度计算方面,我省要求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成数、还款能力和*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核定其实际贷款额度,即计算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据介绍,该机制的设计思路按照“存贷结合、先存后贷、互助互济”原则,结合我省近3年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中“借款人平均缴存6.3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年龄峰值在30岁左右达到顶峰”的情况,分类建立不同水平缴存群体贷满*高限额的起步年限,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为设计指标,既保证对于按照实际收入正常缴存、具有一定购房及还款能力的缴存职工家庭影响不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低缴存高贷款的“蹭贷”行为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支持和引导缴存职工合理进行住房消费。
通知还对以上计算公式的各项指标的应用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贷款额度、缴存余额、月均缴存额以万元为计算单位。
除贷款额度四舍五入保留至千位外,其它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不高于下列限额标准,取其中*低值为实际贷款额度:
1.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额度;
2.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单方缴存,以及不同房屋类型确定的贷款*高额度;
3.按现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4.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即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推算还款能力;
其中,还款能力=月均缴存基数×55%,应大于或等于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其中,月均缴存基数=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期数。
(1)属单位缴存人员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实际收入超过规定的所在市县月缴存基数上限的,可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账户流水单(银行签章),将月均超出上限部分的金额和月缴存额计入月均缴存基数。
(2)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月均缴存基数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较大的,取两者中的*低值核定还款能力。
(3)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不予计算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已“停缴”但缴存余额不为0的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年限、月均缴存额可按规定计入测算,但仅可享受借款人单方缴存的贷款*高额度。
(三)缴存余额
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为准。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金额,可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金额,不予计入测算。同时核算以下条件:
1.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套公积金贷款住房而提取的缴存额,可计入测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外的缴存余额仍保留在原缴存地的,不予计入测算;在省外的缴存余额已转入海南省的,可计入测算。
3.曾经或当前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的缴存明细清单,以便核算。
(四)缴存年限
缴存年限=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累加的实际缴存期数÷12。
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期数,可按实际补缴期数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期数,不予计入测算。
对曾经在省外缴存、当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接续计算其在海南省内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期数,并按上述规定核定缴存年限。
(五)月均缴存额
月均缴存额=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额÷实际缴存期数。其中,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0.60÷月均缴存额计算;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固定值4计算。
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
该通知还指出,将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规模和风险管理等情况,适时调整“存贷挂钩”计算方式及规定要求,支持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
(六)贷款类型系数
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部分规定
1.单位缴存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以其提供的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工薪收入对账单等材料核实补缴的真实性。
2.核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以其提供银行签章的工薪收入账户流水单核定的个人月均稳定收入作为依据。无法提供或者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不予认可的,按不高于省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住房公积金。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本次新规对于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等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是为进一步确保房住不炒,向刚需购房群体倾斜,助力民生改善,支持海南全面推进自贸港建设。
该《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该《通知》规定执行。该《通知》实施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并录入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受理贷款业务的,执行原有的业务规定。
来源:海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