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规划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和《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两个文件明确提出,海南将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将设定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用地效益指标作为土地供应的门槛,并约定履约要求和土地退出机制,倒逼企业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
《指标》和《指导意见》适用于六类园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六类园区外向“十二个重点产业”出让土地的情况,不包含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以及六类产业园区内非住宅类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针对不同的产业类别、不同的区域,分别设定了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和年度税收等三项控制指标。
对于以出让方式向六类产业园区管理范围内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六类产业园区外的“十二个重点产业”项目供应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都要求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以下简称“《准入协议》”),根据《指标》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准入标准和供应后监管内容。《准入协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产业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与受让人签订,由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准入协议》同时对产业项目的用地转让和股权变更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坚决遏制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对房地产以外的产业,土地供应时可设定“弹性年期”。“弹性年期”的约定不能超过3年,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为鼓励发展适应国际旅游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属于旅游产业、会展业、医疗健康产业、低碳制造业、医药研发、高新技术研发和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的,可延长至不超过10年;属于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项目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15年。
同时,为加强协议履行和监管,建立了履约评价制和土地退出机制。对税收、投资强度和产值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按约定总额和实际上缴额的差值或相应比例缴纳违约金;对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30%或者投入和产出达不到约定标准50%或者超期未竣工的,可以按照约定在退还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通过实施《指标》和《指导意见》,海南将进一步严格把好招商引资的项目用地关,把好的土地留给子孙后代、留给好的企业、留给好的项目,不断提升土地开发利用效益,为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