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海南省政府获悉,该省出台规定清理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将无偿收回部分闲置土地。
此次清理处置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是指海南建省以来各级政府通过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供应并已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已开发、闲置以及低效利用三类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采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对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和已投资额。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对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同时明确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依法整体或者分割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市县政府可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款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分期兑现、约定支付时限和利息等方式进行支付。
海南省政府规定,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以及2014年后新增闲置土地面积超过近5年年均供地量20%的市县,将对相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履职不到位的相关人员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