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三社保〔2019〕19号
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93号)的文件要求,海南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04元,现依据有关规定,从2019年7月起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新入职职工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月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2018年度海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3422.4元/月)的,应以3422.4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高于海南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17112元/月)的,应以17112元为缴费基数。
使用数字证书申报的参保单位,须在数字证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处录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且录入的新工资不能低于*低缴费基数,即3422.4元/月。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至300%(即3422.4元至17112元)的范围内自愿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低缴费金额为684.5元/月,*高缴费金额为3422.4元/月。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04元),缴费费率为6%,月缴费金额为342.2元/月。
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6月21日
来源:海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