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陵水就业或第一次在陵水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符合人才条件且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其本人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为经营者的自主创业人才(含个体工商户);
经省、县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根据《实施细则》,引进人才或其配偶已在陵水享受安排居住人才公寓、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陵水符合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引进人才,按照就高原则,有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陵水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并申请入住人才租赁住房的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才(含个体工商户)安置住房面积不低于50㎡。并以优惠的租金出租,服务期满三年后如继续在陵水服务的可缴交租金续租。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凭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县内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可提出申请,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累计发放36个月(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实施细则》还指出,2018年5月13日前已在陵水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